| 龙虎网报道:本报前不久刊发《上网转让闲置药受重罚》连续报道,说的是安徽马鞍山市民曾韵(化名),在患癌症的婆婆去世后转让其留下的价值上万元治癌药被药监部门查获,并将被处以3万多元罚款的事。5月30日下午,南京药监局玄武分局针对这起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对曾韵转让手中闲置药究竟是否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展开激辩,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在稍后作出,而由此暴露出的个人闲置药品没有合法“出路”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争议焦点:“转让”还是“经营”
听证开始后,南京药监局玄武分局的办案人员发表意见时指出,曾韵通过互联网发帖,向不特定的对象转让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经营药品,否则执法部门将以无证经营药品定性,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予以处罚,如果执法部门不查处,则是行政不作为。
而曾韵方委托代理人之一、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金凤涛则反驳说,认定经营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去看,曾韵托人从境外购买的药是给家中老人用的,老人去世后,就将没有用完的9瓶药以成本价转让,从主观和客观上都不能视为经营。因为经营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延续性和一定的规模,有的以其为生计。
玄武药监方面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当事人的药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后进入流通领域,就属于经营行为,从而就属于药品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曾韵的代理人则表示,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主要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调整的对象是商事主体,其中并没有对自然人转让自己的闲置药品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老百姓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而药监局作为执法部门,它对此转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依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套用类似的法规加以适用。
除了对转让行为的激辩外,双方还对购药者赵保义是“交易当事人”还是“证人”提出不同观点。曾韵的代理人还说,被代理人并不知道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不能转让自己闲置不用的贵重药品,被代理人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后,药监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加以提醒和制止,而不该故意等“违法”行为完成后再进行处罚。
[1] [2] 下一页 2008-6-3 8:42:46文章来自中健网606985健康资讯2008-6-3 8:42:46 作者:郑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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